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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测绘条例(4)

时间:2012-03-12 22:24来源:国家测绘局行管司 作者:admin 点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区、县测绘计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区、县测绘计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维护更新。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周期。1500地形图至少每2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110000地形图,平原地区至少每4年、山区至少每8年更新一次。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七条规划测绘应当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

规划测绘包括规划道路定线测绘、建设用地界址点和界址线测绘、市政规划测量、规划绿地测量、规划监督测量等。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统一领导,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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