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三条本市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主要包括: (一)建立、更新和维护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维护高程控制网; (二)测制和更新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进行基础航空摄影和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更新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前款第(三)项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求统一汇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航空摄影资料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同其他有关部门相互通报航空摄影资料目录,充分利用已有的航空摄影资料,避免重复航空摄影。 第十四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按照规定上报备案。 第十五条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测制地形图的,应当编制测绘计划并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