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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测绘条例(12)

时间:2012-03-12 22:24来源:国家测绘局行管司 作者:admin 点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03121日起施行。19951221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416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19891213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根据19971231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6610市人民政府批准、1996620市规划局发布的《北京市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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